(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如今,四处都有自动抓拍照片的各种系统,这类系统所拍摄照片、视频是否享有著作权,是否受到相关法律保护?4月2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局通过视频连线联合召开了知识产权保护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一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典型案例就为新技术背景下人工智能产生内容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提供了审理思路。
2021年5月,国内某两家公司的共同法定代表人在参加某展览的演讲中,使用了四幅由自动系统拍摄视频自动生成的画面,这四幅图片来源于交警部门安装在洛阳某隧道由安某公司提供的“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安某公司作为专利权人在2018年申请了名为“一种远光灯持续开起的检测方法”的专利发明。
安某公司认为,这四幅照片是利用自有“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自动记录系统”制作而成,属于功能性作品,依法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安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这两家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但这两家使用照片的国内公司认为,涉案图片并非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不属于作品,即使构成作品也不属于原告所有,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行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特定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首先,在主体维度,涉案图片由机器设定程序进行自动拍摄产生,机器设备并不能成为作品的创作主体。安某公司虽为机器设备生产者,但涉案图片系交警部门在实际运用中产生。涉案图片没有体现安某公司创作涉案图片的主观意图,也非实际操作设备产生,安某公司不能被认定为涉案图片作者。
在客体维度来看,照片的非艺术性表达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中摄影作品的认定范围。涉案图片内容及拍摄目的均为客观复制记载车辆违章场景,拍摄过程中未体现机器使用者就艺术创造方面的人工干预、判断、选择,不具有艺术方面的独创性表达,故不宜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
(文章来源: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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