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资料图)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公

司章程》及《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针对《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董事会提出的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5 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总额为

   我们认为,该分配方案与公司的发展阶段、经营能力相适应,能够

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要

和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长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针对《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系列较为合理、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涵盖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各项内部控

制制度均得到了有效执行,符合当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达到了防范

和控制风险的目标,不存在重大和重要缺陷。

    三、针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

    我们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同时调查了公司委托理财的操作

方式、资金管理、风险控制等配套措施,并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现金

流等情况进行了必要审核。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

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委

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公司制定了《投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办

法》等相关制度,采取了严格的风险管控措施,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本次委托理财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针对《关于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旗下 9 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充分考虑

了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要求上述子公司的其他股东

提供同比例担保、财务资助或由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等措施,担保风险可

控,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担保事项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 号文件的规定,提供担保的有关审议

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针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针对《关于聘请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财务及内控审计服务工作中,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完成了与公司

约定的各项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且对本公司业务情况较为熟悉。本次续聘事项相关审

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该议案

提交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马应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勇慧、毛鹏、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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